资讯频道
首页
>
应急预案
>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3-04-21
分享到: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所辖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兵团、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兵团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师市、团场(镇)是应对本辖区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师市地震应急的请求,兵团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兵团党委、兵团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兵团抗震救灾工作。

2.2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兵团党委、兵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分管领导同志,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兵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民兵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外办、应急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兵团团委、红十字会,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5)。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师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3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兵团党委、兵团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兵团抗震救灾工作。

2.4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6)。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5  兵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兵团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兵团党委、兵团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兵团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师市、团场(镇)参照兵团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乌鲁木齐市、各师市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千米的地区。

3.2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团场(镇)的,由有关团场(镇)共同的师市负责协调应对。当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师市的,由兵团负责协调应对。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兵团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师市、团场(镇)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震发生在相邻师市、团场(镇)区域时,受影响师市、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1  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兵团党委、兵团批准后,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建立由兵团党委、兵团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2  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兵团批准后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3  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支援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师市、超过事发地师市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兵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的,参照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执行。

3.2.4  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地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兵团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程序进行报批,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兵团有关师市、团场(镇)对本辖区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地方应急、地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兵团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以及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兵团应急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发送的震情信息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兵团党委、兵团,同时通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师市、团场(镇)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上级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兵团相关部门(单位)、震区所在地师市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上报兵团。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兵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兵团,同时报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及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5.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交通运输、航空应急、救灾物资、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航拍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兵团交通运输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运输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通往灾区的道路或开辟临时道路;航空部门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及时、快速投运应急救援力量和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转、疏散危重受灾伤员,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兵团应急管理局立即了解灾区受灾、成灾人口等基本情况,以及灾区及临近师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并制定物资调运和分配方案。

(4)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组织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本部门(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1.2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职工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所在地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民兵、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职工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1.3  兵团应急处置

兵团应急管理局或灾区所在师市向兵团党委、兵团提出启动兵团地震应急一级或二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兵团党委、兵团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兵团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兵团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或自治区协调帮助的事项,由兵团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层面地震应急一级响应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1.3.1  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师市和部门(单位)实施: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新疆通用航空公司,兵团红十字会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师市、团场(镇)相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受灾师市汇总后上报兵团。

(2)派遣消防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企业专职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职工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职工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职工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8)协调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所在地师市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师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兵团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兵团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1.3.2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地师市,赶赴灾区的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兵团军事部和武警兵团总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师市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师市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兵团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师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职工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通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兵团党委宣传部。

(8)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师市、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职工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2  兵团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地师市请求和建议,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应急三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派遣消防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企业专职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职工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监测评估、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所在地师市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3  一般地震灾害

5.3.1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职工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3.2  兵团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兵团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兵团和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桥梁、大坝等基础设施安全性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职工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消防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对口援疆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兵团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师市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兵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师市、团场(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师市、团场(镇)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辖区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兵团、师市、团场(镇)有关部门(单位)、武警兵团总队、消防队伍、民兵组织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同时,发挥兵团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在地方发生地震灾害时,迅速组织民兵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团场(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连队(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兵团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师市、团场(镇)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兵团财政对达到兵团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师市给予适当支持。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支持帮助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兵地信息共享、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和短波系统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兵团应急广播体系,确保职工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

兵团发展改革委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6  兵地应急联动机制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进一步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地震部门的应急联动,完善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作战等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7  机制保障

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网信、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连队(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兵团应急管理局加强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兵团,同时通报兵团有关部门(单位)。兵团督导有关师市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应对地震传言事件

当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兵团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师市工作。兵团督导传言发生所在地师市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3  应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参照我国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处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边民进入我国境内,兵团公安局、外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师市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兵团,兵团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兵团要将兵团外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报兵团批准后实施。各师市、团场(镇)相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师市、团场(镇)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师市、团场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连队(社区)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师市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师市、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  预案演练

兵团、师市、团场(镇)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兵团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点师市及所辖团场(镇)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非重点地区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连队(社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兵团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兵团、师市、团场(镇)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兵团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6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兵团应对地震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参考图.doc

2.兵团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doc

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一览表.doc

4.地震响应分级一览表.doc

5.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doc

6.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doc

抄送: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印发

分享到: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责任编辑:孔珊珊]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