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3-30
分享到:

青应急〔2020〕4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厅(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7日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组织(执法监察大队、支队、中队等)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接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的名称、职责分工、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接受委托的执法单位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三定方案》、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相关文书等;

(四)执法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条件、数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等;

(六)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方式、期限;

(七)监督举报。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大厅窗口:主动公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和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事项;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法律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出具执法文书的,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结果信息;

(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决定内容、作出决定的部门、日期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一)负有政策法规职能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公示与管理;负责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公示与管理;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事项的公示与管理;负责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目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事项的公示与管理;负责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接受委托的执法单位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事项的公示与管理;负责公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负责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方式、期限。

(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以及委托执法相关文书等内容;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负责公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负责双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的公示与管理;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结果信息的公示与管理。

(三)厅(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与管理。

(四)负有新闻宣传职能的部门。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应急管理厅。

分享到: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责任编辑:孔珊珊]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