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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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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执法规范化和清廉交通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8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JT/T1402-2022)、《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和管理服务器。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照前款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执法记录仪配备总数的10%购置备用设备,并将执法记录仪和配套软硬件设备(含备用设备)购置、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开展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一)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二)进行现场检查、入企检查、约谈当事人等执法活动;

(三)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

(四)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五)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七)其他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活动。

交通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时或者入企(含施工现场)前开启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活动结束时关闭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事项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列明的相关内容,确保记录要素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船等重要涉案物品情况;

(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法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水上事故处置执法音像记录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提前检查执法记录仪的设备编号、电池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申请使用备用设备。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交通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记录仪或者固定记录仪位置等方式进行摄录。

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相互配合摄录。

第十条 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池电量不足、存储溢出、阻挠执法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同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说明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画面、声音清晰。

第十二条 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执法记录仪开启后,交通执法人员需报岗。报岗主要口述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地点及任务等内容。按照数字执法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后,交通执法人员应向数字执法室报告。紧急情况时可以不报岗、不报告。

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第十三条 在现场执法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不具备防爆功能的设备处于易燃易爆执法环境中时。

第十四条 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办公地点后,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通过采集站上传执法记录(条件具备的,可以实时无线上传),并交还执法记录仪。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存储。

第十五条 交通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规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违规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统一存放,并落实设备领取、保养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损坏或者音像资料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送修,送修前应当清空记录。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管理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良好性能状态。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备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管理服务器的日常管理、操作指导和音像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按照单位名称、记录设备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标识和保管。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当专区存储,并标识案号,与“浙江省法治交通平台”中相应的数字卷宗进行关联;或者导入“浙江省法治交通平台”中相应的数字卷宗进行存储。在“浙江省法治交通平台”,应当制作《视听资料证据》,规范填写摄录时间、证明内容、摄录人等信息;必要时,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附卷保存。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其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执法的,当事人对现场执法活动信访投诉的以及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情况,应当永久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 健全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调阅权限。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监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记录。

调阅、复制其他单位有关行政执法记录时,须经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对方单位审批。

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提供音像资料,或者涉案当事人申请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和企业投诉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帐。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下辖交通执法大队、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对本部门(单位)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人数不少于所属执法人员总数的10%。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下辖交通执法大队、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部门(单位)不少于25%,每个被抽查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人数不少于3人。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本辖区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地各单位抽查检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并纳入执法监督、评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交通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交通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协助交通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参照本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

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音像管理按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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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责任编辑:孔珊珊]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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