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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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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5日

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和《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等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分配在县(市、区)、乡(镇)政府消防队参与执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意见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建队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城市;超出最近的消防救援站责任区范围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乡镇;其它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历史文化名镇。

第六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5人。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执行,其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明确执勤责任区域,不得随意擅自撤销。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八条  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计划每年分别由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采取合同制用工或劳务派遣方式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办法》执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招录的人员合格后,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

(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全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本责任区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统一调度参加责任区以外的增援行动。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救援活动中,必须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培训;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协助县、乡(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巡护和灭火救援工作;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岗前技能培训及调度使用;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岗前技能培训及调度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值班执勤队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备战、执行任务时应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装备配备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辖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所需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及《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3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按一定比例和队伍建设实际需求递增。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高危行业待遇,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均保障经费不低于8万元/每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均保障经费不低于6万元/每年。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和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落实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新的经费保障文件出台前按此办法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划拨落实,新的经费保障文件出台后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在防火、灭火、社会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经劝告无效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

(四)不接受消防指挥中心灭火救援统一调度指挥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调度指挥、日常管理、工资标准等具体细则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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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冈政府网责任编辑:孔珊珊]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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